隨身行李新規定

自我國搭乘國際線班機(含國際包機)之出境、轉機及過境旅客所攜帶之隨身行李安檢新措施:

為維護飛航安全及符合國際規範。自96年3月日起,由我國撘乘國際線班機(含國際包機)之出境、轉機及過境旅客所攜帶之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之限制如下:
  • 所有旅客隨身攜帶之 液體、膠狀、噴霧類物品 其體積不得超過100毫升。
  • 所有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均應裝於不超過 一公升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,.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,塑膠袋應可完全密封
  • 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限制攜帶 一個,於通過安檢線時並需經由檢查人員目視檢查。
  • 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奶粉(牛奶)、嬰兒食品、藥品、糖尿病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,經向安全檢查人員申報,並獲得同意後可不受前規定之限制。
  • 出境或過境(轉機)旅客在機場管制區或前段航程於機艙內購買之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可隨身攜帶上機,但須包裝於經籤封可防止調包及顯示有效購買証明之塑膠袋內。
  • 為使安檢線之X光檢查儀有效檢查,前述塑膠袋應與其他手提行李、外套或手提電腦分開通過X光檢查。
如旅客對前述規定有任何疑問,煩請向所搭乘之航空公司洽詢。並提醒所有欲撘乘國際航線班機之旅客,儘量簡化隨身型哩,並於搭機前事先檢查身上及隨身行李內所放置之液體、膠狀或噴霧類物品是否符合前揭有關規定
為避免地面交通狀況及安檢措施延誤搭機行程,建議出國旅客提早3小時至機場辦理報到劃位手續